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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仙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核定台湾地区乡调解委员会调解书案

关键词:认可台湾 离婚调解书 全国首例


【案情概要】


郭某仙与张某仁均属台湾地区居民,于1995 年6 月登记结婚,2008 年9 月23 日双方在台湾地区台中县新社乡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2010 年5月,双方就婚姻期间财产分割再次发生纠纷,台中县新社乡调解委员会于2010 年5月21 日作出2010 年民调字第0024 号调解书,对双方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荣民生活给予金、门牌号、家用电器等做了分割。2010 年6 月2 日,该调解书经台湾地区台中地方法院核定。2011 年1 月5 日,张某仁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仁与郭某仙离婚,并请求分割位于龙岩市相关财产。诉讼中,郭某仙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上述调解书。2013 年8 月26 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2013)岩民特字第5 号民事裁定,对台湾地区台中地方法院核定的台中县新社乡调解委员会2010 年民调字第0024 号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大陆首例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核定台湾地区乡调解委员会调解书法律效力案。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司法文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司法解释,仅限于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裁判文书以及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对于由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核定的调解书是否予以认可,尚未明确。本案经审理裁定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核定的乡镇市调解委员会调解书与台湾地区法院的裁判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案在海峡两岸产生广泛、积极的影响,推进了两岸司法互助向前发展,有利于涉及两岸的民事纠纷通过民间调解化解。在2013 年5 月第五届海峡论坛上,中央有关部门将此案有关内容上升为惠台政策予以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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