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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类案例

罪犯刘某龙假释及社区矫正案

关键词:台湾罪犯假释 社区矫正 全省首例


【案件概要】


刘某龙系台湾地区居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 年7 月4 日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 年10 月29 日届满。2016 年1 月4 日,根据执行机关提出的对其假释建议,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查,认为罪犯刘某龙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愿意提供保证,涉台社区矫正基地愿意予以收留、接纳并提供住处、就业岗位,履行协助监管义务,矫正基地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愿意监管,遂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龙予以假释。

2016 年1 月15 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监巡回法庭宣判后,刘某龙到南靖县司法局办理社区矫正手续。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作为刘某龙的保证人签订了假释帮教协议书,涉台社区矫正基地钰丰乐器(福建)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南靖县丰田镇司法所为刘某龙办理了矫正告知、接收等手续。矫正基地负责人及监督员带领刘某龙到矫正基地进行安置,并为其安排了工作岗位,指定了监督帮教人员。2016 年10 月29 日,刘某龙假释期满后返回台湾。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大陆首例台湾罪犯申请假释案件。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创新“居住地”认定办法,确保台湾罪犯享受平等保护;创新设立涉台社区矫正基地,确保台湾罪犯生活有保障;创新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制度,确保台湾罪犯感受人文关怀。这些创新做法推动了涉台刑事法律和社区矫正制度功能的完善,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积累了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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