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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和华置地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台湾中华仲裁 协会仲裁裁决效力案
关键词:认可仲裁裁决 台湾中华仲裁协会
【案情概要】
和华置地有限公司与凯歌公司签订《委托经营高尔夫球场契约书》约定:凯歌公司委托申请人经营厦门凯歌高尔夫球场,期限三年,申请人以每月营业收入的18% 作为球场之折旧补偿费;契约签订后,申请人分三年借给被申请人1000 万美元,凯歌公司提供500 张球证作为借款担保。同日,双方还签订《委托销售高尔夫球证契约书》,约定凯歌公司委托申请人于三年内销售500 张球证,所得金额用于抵扣凯歌公司之借款。该二份契约书均约定如发生争议,提交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契约书签订后,因申请人资金调度困难,无法继续支付余款,凯歌公司即终止《委托经营高尔夫球场契约书》《委托销售高尔夫球证契约书》,收回球场自营,申请人要求返还借款600 万美元未果遂申请仲裁。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以(2002)仲声仁字第135 号仲裁裁决书作出裁决: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390 万美元及自1999 年11 月29 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 计算的利息,并承担65% 的仲裁费。因凯歌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厦门,申请人遂申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该裁决的效力。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作出的(2002)仲声仁字第135 号仲裁裁决书,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对该仲裁裁决的效力予以认可。
【典型意义】
本案是祖国大陆首次认可台湾地区有关仲裁机构的裁决。该案的审结对于及时、公正解决两岸间民事经济纠纷,进一步减少两岸当事人讼累,推动两岸在保护两岸当事人民事权益方面迈出新步伐,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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