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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类案例

“海峡号”轮与“海润6988”轮船舶碰撞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福建海峡高速客滚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南星庄93号。

委托代理人:徐剑锋、向福斌,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康长福。

被告:康幼福。

被告:康振顺。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阮晓青、梁瑛,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海峡高速客滚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公司)是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客货滚装运输的企业。2011年7月1日,海峡公司从澳大利亚购置的近3亿元的“海峡号”轮,靠泊于福建平潭金井码头进行对台直航试航前的准备工作。被告康长福、康幼福、康振顺所有的“海润6988”轮在航行过程与“海峡号”轮发生碰撞,造成“海峡号”轮船艏产生裂缝。7月13日,厦门海事法院根据海峡公司的申请,诉前扣押“海润6988”轮。7月29日,海峡公司将船舶开到华东船厂,由澳大利亚制造商派两名工程师进行修理。修理期间,海峡公司根据对修理费用的初步评估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海峡号”轮修理费用等损失185万元。

【裁判结果】

经厦门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康长福、康幼福、康振顺向海峡公司支付碰撞损害赔偿金700000元,海峡公司收到全部调解款项后,应在七日内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解除对“海润6988”轮的财产保全措施及担保房产的冻结,与本次碰撞事故有关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海峡公司负担等。

【典型意义】

为服务保障两岸人民来往最便捷、最经济的海上直航航线平安畅通,充分发挥福建对台航运先行区的功能作用,厦门海事法院开辟绿色通道,对两岸海上直航纠纷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本案即是典型。“海峡号”轮是大陆第一艘高速客滚船,该轮投入使用将大大缩短海峡两岸间的航行时间,并为两岸车辆运输提供了便捷通道,使平潭海上直航台湾本岛又迈出实质性一步,形成福建南部厦门港、北部福州港客滚直航台湾本岛的新格局。这对于密切闽台经贸合作,发展两岸旅游市场,方便两岸人员往来等具有积极意义。船舶碰撞案件审理期限较长,且“海峡号”轮属于当时少见的高端船舶,修理材料和工艺要求与一般船舶不同,认定损失并非易事。为快速妥善解决这一影响两岸海上直航的纠纷,厦门海事法院启用绿色通道,坚持调解优先,最终促成纠纷快速调解解决,确保受损直航船及时得到修理,减轻当事人讼累,是司法服务保障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的成功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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