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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类案例

被告人厦门富耀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庄某泽、 姚某凤、郑某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关键词:涉台审判 缓刑考察员制度 全省首例


【案情概要】


被告单位富耀公司系台港澳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1 年5 月至6 月,被告单位富耀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即被告人庄某泽授意财务人员即被告人姚某凤联系被告人郑某亮为富耀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1 年5 月24 日和2011 年6 月29 日,被告人郑某亮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莱恩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富耀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 份,金额1,124,971元,税额191,245.07 元,并收取开票费78,700 元。富耀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款。2014 年7 月15 日,被告人庄某泽因为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2014 年8 月6 日、2014 年9 月11 日,被告人姚某凤、郑某亮经通知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庄某泽向本院预交补税款191,245.07 元,被告人郑某亮退赃78,700 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指定厦门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陈信仲、谢苍发、蔡金山等为台湾被告人庄某泽的缓刑考察员。经调查,缓刑考察员认为被告人庄某泽目前工作表现良好,在台湾和大陆均无违法记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确有悔罪表现,认为被告人庄某泽符合矫正条件,并建议由厦门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协助进行矫正。经审前社会调查,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司法局、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认为被告人庄某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庄某泽判处缓刑。


【典型意义】


涉台缓刑考察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回应长期以来“台湾被告人缓刑适用难”这一司法难题的主动作为。本案是适用台胞缓刑考察员制度的第一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2015 年8 月中央台办协调局会同中央电视台中文国际频道“海峡两岸”栏目组对涉台刑事案件缓刑考察员制度作了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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